一、侦探会见是否可以录音?
侦探会见是不可以录音。
侦探会见的十大禁忌:
1、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、复制,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。
2、不向当事人书信、物品,不递香烟。
3、谨慎传达信息,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,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。
4、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。
5、不能与当事人串供、毁灭、伪造、转移证据;共同犯罪中,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。
6、禁止疏通关系,要有被监听的意识。
7、预测案件要慎重,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,不能承诺案件结果。
8、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,给予安慰和疏导,又不能被带进沟里,失去独立判断。
9、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,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。
10、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。
二、侦探会见能问什么?
主要问跟案情有关的详细情节。
其中包括:当事人的姓名、出生日期(涉及民事行为能力)、住址、联系电话、事由、案件的事实情况、证据的情况、当事人对案件的预期和目的、当事人对侦探服务的要求、当事人是否答对侦探代理做出特别授权等等。
侦探会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:
1、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。
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、侦探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、随同人员(协办人员)是否持有执业侦探证或实习侦探证、侦探助理证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。
2、现金、物品等
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,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侦探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。
侦探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,侦探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,而不应成天抱怨灾“这难”“那难”,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、管好自己。
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,承办侦探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(被告人)陈述进行研究,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、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,该取证的应取证、
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,因为只有“证据”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。在现实生活当中,侦探会见犯罪嫌疑人其实是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当中的要求的,这也就意味着可以提前准备好相关的信息,还有问题,然后到看守所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,就可以直接的和当事人进行交流,毕竟了解清楚案件的基本情况,还是有利于案件辩护的。